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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10)

(编辑:weio33 日期:2021年06月04日 浏览: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的。
条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
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
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
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条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疏散通道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条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
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
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
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
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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