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020版(二)(2)
4.5 安全教育与培训
4.5.1 矿山企业应对矿山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准许上岗。
4.5.2 新进露天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 72h 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4.5.3 新进地下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 72h 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从事地下矿山
作业 2年以上的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 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4.5.4 调换工种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新岗位的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合格方可进行新工种操作。
4.5.5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应接受 20h 的职业安全再培训,并应考试合格。
4.5.6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
4.5.7 入矿参观、考察、实习、学习、检查等的外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熟悉本矿山安全生
产系统的从业人员带领进入作业场所。
4.5.8 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6 矿山建设
4.6.1 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
设在受尘毒、污风影响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
4.6.2 矿山企业的加油站、加气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
4.6.3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应该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6.4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4.6.5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该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进行验收。
4.7 安全生产管理
4.7.1 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不应将酒类饮料带入矿山作业场所;紧急医疗除外。
4.7.2 矿山井下禁止吸烟。
4.7.3 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
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
4.7.4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结果并存档,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安全设施在用期间,不得拆除或者破坏。
4.7.5 矿山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矿山生产期间,应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4.7.6 矿山采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
GB 164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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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相关文件存档。
4.7.7 矿山设备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或加气。
4.7.8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登记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符合安全要
求的照明灯具和自救器。
4.7.9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小
损失。
4.7.10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总结
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4.7.11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地下矿山停产 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制定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4.8 闭坑
4.8.1 露天矿山闭坑应对周围安全无不良影响;露天坑入口、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
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4.8.2 地下矿山闭坑时,应对进入矿山地下的入口进行封闭,并沿划定的崩落区范围设置围栏和警示
标志,防止人员坠入。
5 露天矿山
5.1 基本规定
5.1.1 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1.2 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1.3 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
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
程中处理。
5.1.4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露天
和井下同时爆破影响安全时,不应同时爆破。
5.1.5 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建构筑物:
——受露天爆破威胁区域;
——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