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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020版(二)(4)

(编辑:weio33 日期:2023年03月07日 浏览:次)
立即停止铲装作业,并将设备转移至安全地带。
5.2.3.9 铲装设备穿过铁路、电缆线路或者风水管路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电缆、风水管和铁
路设施。
5.2.3.10 铲装设备行走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
——上、下坡时铲斗应下放并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5.2.4 边坡

5.2.4.1 露天边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边坡整体的安全稳定。
5.2.4.2 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5.2.4.3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于采场;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
——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5.2.4.4 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不应在边坡底部作业;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5.2.4.5 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 5年至少进行 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5.2.4.6 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 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检查 1次;边坡出
现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
高度超过 200m 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应进行水压监测。
5.2.4.7 矿山应制定针对边坡滑塌事故的应急预案。

5.2.5 溜井、溜槽

5.2.5.1 溜井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矿岩中;溜井穿过局部不稳固地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2.5.2 溜井井口应高出周围地面,防止地面汇水进入溜井;井口周围应有良好的照明,并设安全护
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溜井卸矿口应设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 1/3 的车挡;卸矿时应有监控或者专
人指挥。
5.2.5.3 溜井底部放矿硐室应设安全通道。放矿口两侧均应联通地表。
5.2.5.4 不应将杂物卸入溜井,溜井不应放空。
5.2.5.5 在溜井口及其周围进行爆破,应有专门设计。
5.2.5.6 溜井检修时,无关人员不应在附近逗留。
5.2.5.7 溜井发生堵塞、垮塌、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查明事故的位置和原因,再进行处理;
事故处理人员不应从下部进入溜井。
5.2.5.8 溜井积水时应妥善处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放矿,且不应卸入粉矿。
5.2.5.9 溜槽高度不大于 120m,倾角不超过 50°;溜槽卸矿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高度 1/3 的车挡,

GB 164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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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槽底部应设接矿平台和防滚石挡墙;接矿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严禁人员靠近溜槽。

 

5.3 矿岩粗破碎

5.3.1 矿岩粗破碎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破碎站应避开有沉降、塌陷、滑坡危险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地段;
——应设照明设施、卸料指示和报警信号装置;
——破碎机受料仓和缓冲仓排料口应设视频监视;
——矿仓口周围应设围挡或防护栏杆;卸车平台受料口应设牢固的安全限位车挡,车挡高度不小

于车轮轮胎直径的 1/3;
——矿仓口卸料时应采取喷雾降尘措施。

5.3.2 铁路车辆卸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翻车机及周围无人、无障碍物,方可翻车卸矿;
——检修翻车机或在矿槽内工作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粗破碎机和给料设备处于停车状态时,不应直接向破碎机卸矿。

5.3.3 用起重机吊运大块物料时,应将物料绑好挂牢,由专人指挥缓慢起吊。
5.3.4 用起重机吊运大块物料或用破碎锤处理大块时,非作业人员应撤到安全地点。
5.3.5 处理给料设备堵塞和蓬矿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并有专人监护;
——人员应在安全位置作业。

5.3.6 清除破碎机内部物料时,应断开设备电源,并有专人监护;先清除给矿机头部的矿石,然后从
破碎机上部开始处理;不得从排矿口下部向上处理。
5.3.7 处理破碎机下部矿仓问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排人员监护破碎站卸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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